为进一步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帮助同心县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第二批)的通知》(宁人社函〔2023〕1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文件精神,同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安置20名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同心县202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第二批)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
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已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并在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录入和认定的12类人员中的两类。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指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主要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确保这两类人员剩余指标可以安排其它10类人员。
二、岗位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安置公益性岗位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工资待遇
每月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同心县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申报、审核、安置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就业困难认定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残疾证》、《低保证》、《退伍军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向居住地的社区、乡镇民生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申报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10日。
(三)审核程序。由街道社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初审,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四)公示安置。审核认定后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根据各用人单位岗位申请信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予以安置。
五、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人员
1、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查期间的;
2、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在公益性岗位工作;
3、安置公益性岗位后自动放弃的;
4、正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或正在享受创业贷款的人员;
6、无就业意愿、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六、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要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就业状况不实或虚假申报的,发现后直接取消报名资格。
2、城镇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3、安置到服务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按时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服从安排的或不按时到服务单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
联系人:杨红
联系电话:0953-872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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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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