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第二批)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3﹞186号)文件精神,2023年自治区下达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第二批)20名,现将公开报名事宜公告如下:
01安置对象
本次下达的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
02安置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
03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海原县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从本人岗位补贴中代扣代缴,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04申报程序
(一)申报资料。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向当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原县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地点。海原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三楼就业办公室。
(三)申报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31日。
联系人:马志俊
联系电话:0955-4621022
海原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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